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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党员,199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本案,于2020年8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5****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南门街由北往南行驶,02时12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南门街熟溪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路边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洪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民警将洪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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