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住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社区**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N****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自本市余杭区**饭店出发,途径丰庆路。当日01时04分许,当其驾车沿丰庆路由北向南行使至丰庆路墩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民警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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