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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泰顺县文泰高速四标段章后工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的轻型栏板货车,搭载王某某、李某某从寿宁县鳌阳镇景泰街开往浙江省泰顺县文泰高速四标段章后工区,途经寿宁县鳌阳镇东区县烟草公司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71mg/100ml。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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