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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