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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案发时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洪某某驾驶赣B****E号二轮摩托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大酒店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专项行动的交警拦截检查。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洪某某进行测试,检测结果显示为116mg/100ml。交警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对其血液进行了抽样保存。次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该案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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