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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往镇远县羊场镇方向行驶,于13时12分在镇远县羊场镇羊尚线5公里600米(县道)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其乙醇含量为90.84mg/100ml。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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