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7********,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宿舍,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琼BZ****号小型轿车由陵水县英州镇高速公路方向往英州镇宾馆方向行驶至英州镇英海大道“英州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再波
书 记 员:殷小培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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