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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张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餐馆吃饭。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驾驶其贵DC****号轿车从***出发到沿***路经***局、***花园往玉屏第***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玉屏侗族自治县***路300m(小地名:***路口)处时,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喝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血样提取照片、犯罪嫌疑人人车合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707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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