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2019年12月16日2时48分,酒后驾驶粤A3****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缘觉路进工业大道北北2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洪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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