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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至冷水滩区湘江东路工商银行路段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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