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新洲区**街**村**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3时34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454号门前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遇李**驾驶鄂A****2小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洪某某随车倒地并受伤,其所驾电动车倒地后与该小车发生轻微接触。后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洪某某涉嫌酒驾,遂在医院安排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电动车。2020年9月6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被查获时所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将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其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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