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份期间,同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开设“鱼虾蟹”赌摊,向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租赁其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的一块荒置的养殖场作为赌场的场地,洪某某在明知林某某租用该养殖场是用于开设赌摊的情况下,仍将该养殖场以每天500元的租金租赁给林某某。林某某租赁该养殖场后连续三天在养殖场中摆放“鱼虾蟹”赌具聚众赌博。该赌摊在开场设赌期间每天均有20多名男子到场聚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只有洪某某的供述和证人黄某某来自林某某的传来证言,而林某某归案后一直否认有设赌犯罪行为,案卷中又没有目击证人及参赌人员的证言,也没有赌具、赌资等物证,属于单一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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