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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2年12月1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2日,被不起诉书洪某某(另案)伙同蔡某某(另案)在临海小芝南洋、中岙等地山上开设赌场,安排任某某(已判)、陈某某(均另案)等人为赌场提供帮助,期间抽头获利共十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临海市公安局认定洪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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