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2年12月1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2日,被不起诉书洪某某(另案)伙同蔡某某(另案)在临海小芝南洋、中岙等地山上开设赌场,安排任某某(已判)、陈某某(均另案)等人为赌场提供帮助,期间抽头获利共十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洪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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