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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开设赌场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公交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路**号,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司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为“99舟山棋牌”APP的代理,通过绑定ID发展赌博人员、组建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以此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26940元。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岱山县公安局投案。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岱山县公安局扣押退赃款人民币26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694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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