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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7********,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文昌,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系洪某乙(另案处理)外甥,洪某乙在菲律宾经营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洪某甲在国内组织货源出口到菲律宾。

2018年7月份,因洪某乙通过“地下钱庄”汇给河北省高阳县供货商崔某乙货款人民币20万元,崔某乙收款账户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冻结。崔某乙与崔某甲(洪某甲的另一供货商,与崔某乙同村)到张家港市公安局了解到该笔汇款涉及电信诈骗资金,崔某乙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洪某甲、洪某乙。洪某甲、洪某乙明知通过“地下钱庄”汇款涉及电信诈骗资金,仍然向“地下钱庄”提供崔某甲的收款账户用于支付结算,并安排崔某甲货款到账后及时取出,防止被公安机关冻结。

2019年12月份,在沈丘县石槽集乡经营美容店的韩某某以参与网络博彩的形式被诈骗人民币412180元。韩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汇入诈骗网站指定的高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30520460199998976)人民币200000元,同日,该款从高某账户分别以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50000元、49140元转入崔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80409002509933)人民币199140元。崔某甲收到此款后为防止被公安机关冻结,按照洪某甲的安排立即将钱取出并存入其账号为6222080409001875152的另一银行账户。韩某某被骗部分资金通过洪某甲提供的收款账户被诈骗分子进行转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的亲属赔偿了韩某某的损失,韩某某对洪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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