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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79********,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栋**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和2020年7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马俊峰(另案处理)向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提出其做烟草、银行承兑汇票等生意需要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同意并向马俊峰处投资总额共400万元左右。经审核,通过对马俊峰与洪某某所使用的银行卡数据进行审核并进行进出账差额计算,洪某某从马俊峰处获利7900余万元。2018年6月1日,马俊峰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洪某某在应知从马俊峰所得的钱款系马俊峰犯罪所得,为达到钱款不被追缴的目的,洪某某于6月19日、20日将2000余万元没有到期的定期存款提前从银行账户提现转移藏匿。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讯问洪某某所取现金下落时,洪某某拒不交代钱款下落。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后,洪某某仍拒不交代大额现金的去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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