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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情况: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周卓琼。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杨某某报案至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称,其于2019年12月25日1时许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湛江市赤坎区潮州塘18号楼A栋楼下。当日16时许,杨某某取车时发现电动车被盗。被盗电动车是一辆壹酷牌电动车,型号是TDR04Z,颜色是亚黑色,车架码是YKKDD1802****,电机码是Z6Z1518070359*一***,该车是2018年12月3日以4150元全新购回。2020年2月6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和平路段发现其被盗窃的壹酷牌电动车。民警出警后抓获涉嫌盗窃电动车的洪某某,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供述其于2020年1月14日,在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附近以1600元向一名叫“华仔”(莫某某,在逃)的人购买该辆壹酷牌电动车。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共转账1400元给“华仔”,还欠“华仔”200元。“华仔”于2020年1月27日前后将电动车交给洪某某。涉案电动车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整。

本院认为,洪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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