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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害人蒋某某、朱某某、泮某某、刘某某被“分期乐”客服通过电话和QQ联系,后以注销分期乐账户为由分别骗取几名被害人的钱款,其中有共计人民币19590元被骗钱款最终进入62170032300********(开户人:彭某某)的银行账户。同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帮助他人将卡内的19200元钱款通过ATM机取现转移。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取款视频监控截图、资金流转图、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截图、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泮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银行取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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