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6年至今,洪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期**街**号经营一个店铺,店铺取名为“聚缘阁佛珠”,主要经营佛珠手串、玉石、玛瑙等工艺品。期间洪某某于2017年到同一商城一期三楼D3-209-211号华某某经营的“招财猫饰品”店铺批发商品时,看到该店铺有龙头装饰的羊角工艺品在出售,便以人民币180元向华某某购买了有龙头装饰的6只羊角拿到自己经营的“聚缘阁佛珠”店铺出售,2019年4月24日被我局刑侦大队查获。2019年6月24日,经我局依法传唤出售羊角制品给洪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华某某供认其出售给洪某某的6只羊角,是其于2017年3月去浙江义乌进货时,在兴中小区“锋元宝饰品”刘某某店铺收购的。经我局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3号疑似羚羊角来源为偶蹄目牛科原羚属黄羊Procapragutturosa;4-6号疑似羚羊角来源为偶蹄目牛科原羚属藏原羚Procaprapicticaudata.黄羊、藏原羚为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0元(即:壹万伍仟元整)。洪某某和华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黄羊、藏原羚角,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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