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伤害行为,于2019年10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社区主任被害人洪某乙因有村民反映**社区**村的雨污分流工程有质量问题,洪某乙因此到施工现场质疑工程管理员洪某丁,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不久洪某丁的儿子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来到现场,听其母亲说洪某丁和洪某乙发生纠纷一事,就现场质问洪某乙,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洪某甲动手打向洪某乙的鼻子,致洪某乙的鼻子流血受伤。经法医对洪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伤者洪某乙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8日,洪某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3日,洪某甲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洪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洪某乙人民币88000元,得到洪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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