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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不起诉人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许,在江苏省丰县御景园88号宾馆门口,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纠纷骑车追上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后用脚跺停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电动车,并掌掴、殴打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遂持刀将被害人孙某某胳膊、大腿等部位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主动至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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