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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8日被逮捕,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5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沙涌北大街家景园门口处,因琐事与蔡某某发生争执,后对蔡某某鼻部殴打致伤。经鉴定,蔡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同年6月8日,洪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蔡某某人民币408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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