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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绰号:“大某某”,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案发前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路**店的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认定,2018年5月11日凌晨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尾随麦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进入雷南粉汤店内与被害人涂某某等人打架,后致一人死亡,以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虽然尾随进入粉汤店内,但是其参与劝架,没有参与打架,认定其在店外有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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