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20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派出所**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6日下午4时许,在宁乡市**镇**村**组**号邓某某家门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等人拖土汽车从邓某某门口路过产生灰尘对其生活产生影响,邓某某将洪某某等人的汽车拦停,后与洪某某等人产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害人邓某某爬上洪某某的汽车上,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见状将被害人邓某某拖下来摔倒在地上,致使邓某某右手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邓某某的伤情系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