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丁亚茹,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涛,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是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番薯粥店的员工;2019年10月29日4时15分许,李某某、张某某酗酒后途经该粥店时要求喝粥,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已经打烊,李某某便辱骂店里的工作人员和顾客,在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该店的老板、员工驱赶李某某、张某某的过程中,张某某与店老板发生推搡,洪某某与两名白衣男子(身份不明)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