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3********,回族,高中文化,宁夏中宁县人,户籍地宁夏中宁县**乡**社**号,现住中宁县城**小区**栋**室。2013年6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罚款200元。2019年1013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18日、4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3月18日、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宁夏**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勘查协议书,由**公司对中宁县下流水地区进行煤炭普查。2015年1月**公司在中宁县喊叫水乡**村进行勘查时,招聘该村15名村民当保安。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得知后要求也要当保安被拒。洪某某见目的不能达到,便以该公司乱挖乱采、污染环境为由,多次到中宁县喊叫水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局、环保局等部门上访。上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后给洪某某给予书面答复,并对**公司依法作出处罚。2017年4月至9月间,洪某某先后共7次购买了去北京上访的飞机票,其中5次被乡干部劝退,2次到北京后也都被乡干部劝回中宁。洪某某每次被劝退机票或被劝返回中宁后,都扬言如不解决问题就继续上访。同年9月30日,为让洪某某息诉罢访,中宁县国土资源局被迫一次性给洪某某支付飞机票、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6万元,并与洪某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2017年11月、2018年3月、9月间,洪某某又以反映村上其他事项为由多次到中宁县信访局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为达到迫使**公司答应其不合理要求,实施了上述举报**公司违法事实的上访行为,但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给洪某某6万元现金,是否系洪某某主动向该局提出并作为不再上访的条件,现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都未能查明,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