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1时,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在普宁市里湖镇庵埔村内新厝家中,因其姐姐洪某乙欠被害人洪某丙(行政处罚)的哥哥洪海春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徒手互殴,致洪某甲后颈部挫伤、洪某丙双侧鼻骨骨折。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洪某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者洪某甲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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