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利用接事主王某某小女儿陈某某回家之际,趁其在客厅写作业期间,洪某某进入王某某及其大女儿的房间,窃走王某某放在主卧衣柜背包内的钱1600余元,及其大女儿房间抽屉内的1570余元,共计人民币3170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洪某某已赔偿当事人王某某3170元并取得事主的谅解。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已退赃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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