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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聋、哑人),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文盲,无业,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桥路与盐陀西路交界处南侧20米处,使用钢锯将路边的路灯电缆线(型号:ZRC-YJV 4*16  0.6/1KV,线芯材质:纯铜,国标)锯断后盗走,被盗电缆线长度共计69米。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共计人民币2760元。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聋、哑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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