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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代某某等三人群租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一户三室一厅的公寓房,每人各有一个独立的房间,但厅、厨房、卫生间等区域共用。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趁被害人代某某出门上班之际,采取刷卡拨锁的方式,打开代某某房间的门锁后进入,被正在该房间睡觉的代某某男朋友李某某发觉。

当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主动拨打110投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家属代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以刷卡拨锁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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