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东莞市**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铁路公安处福田站派出所抓获。于2018年12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辩护人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延峰,湖南四 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9月份,杨飞(已起诉)联系童大伟(东莞市**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另案处理),自称其所属棋森纸品包装厂受青岛沃隆国际有限公司珠海分部委托,需要东莞市**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帮其生产含有“ ” 、“ ”注册商标每日坚果的内包装袋,经童大伟上报**公司业务部,经洪某某审批,**公司在没有得到青岛沃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以0.085元每个的价格为杨飞生产沃隆牌每日坚果的内包装袋。由杨飞提供样品和设计原稿给**公司,由杨飞款转账给**公司洪某某银行账户。后杨飞向童大伟提供一张假冒沃隆公司珠海分部的委托书。 2016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公司为杨飞生产了价值200万元左右的含有“ ” 、“ ”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内包装袋,杨飞再将该包装袋转卖给段琼德( 已起诉)及段绍中、肖腊梅(身份尚未查证)等人用于生产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案发后,洪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是否明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是否明知杨飞提供的委托书系伪造,洪某某作为印刷行为从业人员,是否未尽审核义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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