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二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蒙古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3********,高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科左后旗**镇**嘎查集体所有林地内堆放煤泥、煤矸石。经现场勘查,堆放煤矸石、煤泥地块面积为14.2亩,地块内未发现其他植被,堆放的煤矸石、煤泥离地面1-5米高不等。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程度认定林地面积为14.2亩,其中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9亩,二级国家公益林(防护林)林地面积11.3亩,构成林地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