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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1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3**单元**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湖南今归”微商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同年8、9月的一天,洪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市民广场附近一路边,向他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辐射陆龟。洪某某购得陆龟后饲养在其居住的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3**单元**室阳台恒温箱内。2020年04月16日,公安民警对**小区**幢3**单元**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2只陆龟。经鉴定,洪某某购买饲养的2只龟类野生动物,其中1只为苏卡达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1只为辐纹陆龟[拉丁学名:Astrochelys radi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2只陆龟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500元。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洪某某非法收购褔纹陆龟和苏卡达龟是用于饲养、观赏等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二是洪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较少,仅2只,其中1只褔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1只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其对应分别为国家重点保护一级和二级野生动物,符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20)第1期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办理要点提示第三条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是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非法收购的2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查获,现寄养相关单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四是洪某某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扣押的褔纹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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