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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苍南县灵溪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由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李某某飞经过商议,用自己的小太阳鹦鹉换取李某某飞的白贵鸡,并通过客运方式将小太阳鹦鹉快递给李某某飞。经鉴定,涉案小太阳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Π,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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