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3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为防止自家农田里的农作物被鸟啄食,在**菜市场购买捕鸟网4只,分别于2019年9月在**村池塘边田地上,2019年10月、11月在靠近**村的田地内搭铺。
2020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抓获,在其搭铺的鸟网内发现鸟类尸体3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自愿上缴人民币900元,用于生态修复赔偿。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缴生态修复补偿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上缴并暂扣于本院的生态修复补偿金,依法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