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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经营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业壕律师,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张某某伙同绰号“张总”、“阿叔”的男子(姓名住址不详,在逃)合伙租用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村一果场内继续制造假烟。2020年5月7日下午,经过缜密侦查后,在惠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博罗县公安局联合市局经侦支队及市、县两级烟草执法人员,分别在惠城区**镇**休闲山庄旁边一果场、惠城区**镇**街**号、**公寓楼**房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当场在**镇**湾**山庄旁边一果场内捣毁一制造假烟窝点,缴获烟丝625公斤,烟支392万支、滤嘴棒204万支、卷烟纸1008公斤、白乳胶520公斤及制假烟机器两台,共值人民币3568402.13元,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洪某某、江某某及越南籍工人九人。经鉴别检验,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烟支为假冒“利群”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认定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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