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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1976年晋江月晋江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晋江晋江晋江晋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酉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至8日期间,被害人陈某某在家中使用手机上网时,被人以下载软件平台“帮助投资理财赚钱”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下载“畅聊互动”软件后进行投资理财,期间被以不能提现、不带投注等方式诱导,先后四次通过支付宝账号(137晋江晋江晋江*)扫描二维码和银行卡直接转账的方式向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204200********,账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8000元,通过几次资金流动,最后被害人陈某某有3000元资金于2020年5月8日转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的银行卡号中(银行卡号:62220314080********),洪某甲当天把诈骗所得的资金在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支行取出,后交给了同伙洪某乙。

2020年5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街**巷**号使用手机上网时,被人以下载软件平台“帮助投资理财赚钱”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下载“畅聊”软件后开始进行投资理财,期间被人以不能提现、多投多赚等方式诱导,先后三次通过支付宝(134********)绑定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116695263172)转账到银行账户(莱商银行卡号:6214030801000294856,账户名:齐某某,交通银行卡号:62226204200********,账户名:张某某)转账9100元人民币,收到返利4530元。通过几次资金转移,受害人李某某9100元资金全部进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的银行卡号中(银行卡号:62220314080********),洪某甲当天把诈骗所得的资金在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支行取出,后交给了同伙洪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无法继续取证,故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及银行转账记录,尚不能认定上游诈骗犯罪事实成立。洪某甲的上游实施诈骗犯罪的洪某乙等人未抓获,根据现有洪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本案上游犯罪事实尚未查实;

第二,根据洪某甲、洪某丙的言辞证据,不能证实洪某甲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故意。不能得出洪某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排他性结论。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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