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21日23时30分许,洪某乙酒后在晋江市**镇**村**号门口与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及洪某丙奕(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互殴。洪某乙身上多处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洪某乙的头部及左前臂均为轻伤二级,右面部、胸部、腹部及右膝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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