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与被害人戴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戴某甲曾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8年9月22日凌晨,戴某甲在外吃完晚饭后回到家中,随后与洪某甲在家中旧房子处发生性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洪某甲使用小刀将戴某甲生殖器割伤。经鉴定,被害人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在案发时作案对象与其系夫妻关系,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