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棋牌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在其承租的本市拱墅区**巷**号**大厦**室内开设棋牌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杭州麻将、“六扣”、“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现查明: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钱某某组织赌客来某某、杨某某、洪某乙、周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钱某某组织赌客朱某某、罗某某、俞某某、李某甲、韩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9月15日晚至9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洪某甲、钱某某组织赌客丁某某、余某某、李某丙、周某乙、叶某某、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韩某乙、徐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9月16日凌晨,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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