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滨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村**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恒信安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滨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犯罪嫌疑人洪某某通过济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张某甲、张某乙介绍,在与济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滨州市**纺织有限公司接受济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元,税额**元。滨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认定洪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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