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济宁**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6********,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营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乡**村。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济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济宁**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鉴于原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香港居民,同年10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济宁**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加工、销售等。成立之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曾某某,2018年11月变更为王某某。
2014年8月、2015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济宁**服饰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经他人介绍两次让淮安市淮安区**纺织厂和涟水**织造厂(均已另案处理)为济宁**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张,价税金额合计1214674.96元,税额合计176491.21元,上述发票已由该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后山东省汶上县税务局发现上述税票抵扣异常,遂追缴相应税款并给予处罚。
2019年12月4日,曾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济宁**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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