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室,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系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67586****。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卢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金某某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围标,仍用**公司的名义参与沿江绿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支路-**路北)二期等8个工程的投标,并按照组织围标人提供的价格报价,参与串通投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5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证人郑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1.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单位**公司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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