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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梦蝶街**号**号楼**幢**室。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系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张某某明知浙江**有限公司与衢州**有限公司、衢州**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通过郑某某介绍从上述两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涉及票面金额21069343.13元,税款1896240.87元,价税合计22965584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现被不起诉单位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浙江**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浙江**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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