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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浙江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2572949705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甲。

诉讼代表人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211987********,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村**号。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做高成本降低利润,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由朱某某通过“福建**公司”吴某乙(身份不明)的介绍,在没有实际生意往来的情况下,从三明市**物资有限公司处虚开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3064326-03064333,开票日期2017年12月18日,价税合计844300元,税额合计122676.08元)。2018年1月,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将该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因认证异常未能抵扣成功。

本院认为,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单位系初次犯罪,虚开的税额超出构罪数额不大且未抵扣成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浙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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