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4********,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公司地址浙江省玉环市**镇**工业城。
诉讼代表人童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系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为少缴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股东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中间人叶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无锡**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17949.06元。同期,上述13份发票均用于抵扣。后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了税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全部补缴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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