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成立日期:2019年1月14日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75705****。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 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因公司进项发票不足,通过他人让东营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张,价税合计2154613.61元,税款数额达178960.99元,上述发票均申报抵扣税款。2019年11月,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衢江区税务局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全额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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