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住诸暨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4********,汉族,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诸暨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
诸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8月至12月,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3%-4%开票费的方式,从*县******有限公司、*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为458291.07元,并经国税申报抵扣。2. 2013-2014年度,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的形式逃避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共计974575.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被不起诉单位如何实施虚开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逃税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钟某某存疑不起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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