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033号
犯罪嫌疑单位: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92********,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村,系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员卢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钢材市场购买模料,在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情况下,双方商量后以支付8.5个点的开票费,取得由对方提供的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以上两家开票公司无实物交易,发票价税合计73万余元,税额10万余元。以上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卢某某于当月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认证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被不起诉单位登记情况、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完税证明、付款凭证、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虚开税额10万余元,数额不大;第三、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第四、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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