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法人代表吴某某,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兰溪市**镇**路**号。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8日,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虚构购买原材料并相关费用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浙江兰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和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敞口200万元)。经查,2013年6月8日,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给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当天又回流至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账户,并未发生实际交易。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敞口200万元)开给樟树市**有限公司,由樟树市**有限公司背书后,交还给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由吴某某贴现后转换成资金使用,并未用于实际支付货款。现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已走破产程序,无力偿还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和200万元敞口,给浙江兰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金266万元未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